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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26年版) 【政策1】 《车船税法》的规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悬...
  • 企业获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税收政策项目内容优惠政策文件号一、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2、在中国境...
  • 问: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
  • 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答:财税〔2016〕6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
  • 契税优惠政策(2026年版) 【政策1】《契税法》优惠条款: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
  •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汇总(2026年版) 【政策1】《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2.29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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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248
问: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答:根据国税发〔2008〕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规定: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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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295
问: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停止执行时间?答:根据国税发〔2008〕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规定: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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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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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什么时间停止?答:根据国税发〔2008〕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规定: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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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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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什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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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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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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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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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答: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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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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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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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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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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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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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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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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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计税工薪个税可以再减除附加费用1300元外籍人员范围?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2019新政策】2018年第四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取消上述附加费扣除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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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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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籍人员境内工薪所得可以在减除5000元费用?答:参考政策一(旧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之前)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之前)规定: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参考政策二(新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2019年1月1日执行)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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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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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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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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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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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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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委托境外机构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如何纳税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规定:对于委托投资情况下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前提下,补充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委托投资”是指非居民将自有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用于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其中的“境外专业机构”指经其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政府许可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资金以及证券托管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委托投资期间,境外专业机构将受托资金独立于其自有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境外专业机构根据相应的委托或代理协议收取服务费或佣金。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应由该非居民取得和承担。二、非居民通过委托投资取得投资收益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二)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三)税务机关为认定受益所有人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三、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区分所得类型进行处理:(一)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类型为股息或利息,该所得在逐级返回至该非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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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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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4〕79号《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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