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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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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季度申报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执行?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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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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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引用文档:咨询问答(1)篇)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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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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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段项 目政策规定依据文件1、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另有文件规定期间内)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限定时间)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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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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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答:根据财税〔2016〕12号《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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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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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微企业不超过征点的销售(营业)额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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