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行业专区 Solutions
Solutions 行业专区
16
2025 - 02 - 07
点击次数: 13
问:企业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果该资产已提足折旧额,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果该资产已提足折旧额,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适用年限分期摊销。
17
2025 - 02 - 07
点击次数: 12
问: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发生增值或者减值,能否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18
2025 - 02 - 07
点击次数: 13
问: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可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9
2025 - 02 - 07
点击次数: 13
问:企业与物业共同交纳水电费,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
2025 - 02 - 07
点击次数: 18
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1
2025 - 01 - 18
点击次数: 18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预缴方式□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类型□ 一般企业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税款计算行次项       目本年累计金额1营业收入2营业成本3利润总额4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5减:不征税收入6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7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8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9实际利润额(3+4-5-6-7-8)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10税率(25%)11应纳所得税额(9×10)12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
22
2025 - 01 - 18
点击次数: 28
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中的第3行“利润总额”是否等于第1行“营业收入”减去第2行“营业成本”?答:不存在表内计算关系,按企业报表项目如实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不存在表内计算关系。上述数据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数据填报。
23
2025 - 01 - 09
点击次数: 19
问: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答:需要办理备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一)项: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办理退(免)税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该内容规定对取消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等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按备案管理。
24
2025 - 01 - 02
点击次数: 22
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5
2024 - 12 - 18
点击次数: 27
1.问: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九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2.问: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是否可申请退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3.问: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答: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26
2024 - 08 - 16
点击次数: 34
发生销售折让怎么开发票?1、发生销售折让,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该证明单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购货单位一份;销货单位一份.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2、假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证明单注明销售折让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贷:银行存款 11700
27
2024 - 08 - 16
点击次数: 37
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二、计税依据……(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28
2024 - 08 - 16
点击次数: 30
增值税纳税起征点适用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执行时间依据文件号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及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8月1日公告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深圳市每次(日)标准:500元2011年11月1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
29
2024 - 08 - 16
点击次数: 34
企业与个人发生应税业务,是否可以凭收据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符合文件要求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增值税纳税起征点适用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执行时间依据文件号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及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8月1日公告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30
2024 - 08 - 16
点击次数: 38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参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定,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
50页次2/4首页上页1234下页尾页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