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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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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第一类:对一般贷款(不含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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