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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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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2017-6-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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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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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2011-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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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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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5号      2020-07-28尊敬的周永伟先生:《关于降低厦门股权代持关系下实际出资人双重税负的提案》(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收悉,该件由我局独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办理工作背景我局高度重视上述提案,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前股权代持关系实质,梳理分析股权代持关系税收政策。二、办理情况(一)关于显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明确了行政管理的方式是要求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仅说明人民法院认可代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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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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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占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有关政策(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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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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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如何确定买入价?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款规定: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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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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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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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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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注释】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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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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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为继续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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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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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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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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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现就延续实施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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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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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是否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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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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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贷款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六、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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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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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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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5
点击次数: 34
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  (四)进项税额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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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1
点击次数: 53
企业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增值税政策项目税收政策依据文件一、金融商品转让定义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二、一般性政策1.上市公司股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有价证券,股票转让收益应计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2.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有价证券,股权转让收益不属于增值税计征范围,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3. 持有至到期收益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140号二、免税政策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1.合格境外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个人从事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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