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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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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答: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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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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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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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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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将无产权的车位对外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个人转让无产权车位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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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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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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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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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答:各地方政策不一样【政策一】国务院令第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政策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释】从上述国家层面上的政策看,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方教育附加并不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列举范围内,不能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部分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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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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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地点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规定: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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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7
点击次数: 40
问: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是否视同销售服务计征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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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7
点击次数: 63
旧房转让计征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 项目内容一、适用范围纳税人转让从房地产二级市场购入超过1年(不含1年)的房产、自建房使用超过1年(不含1年)的房产以及从房地产三级市场购入的房产,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超过1年(不含1年)的,转让时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纳税人转让从房地产二级市场购入未超过1年(含1年)、自建房使用未超过1年(含1年)的房产,不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二、扣除项目方式1.按发票金额扣除公式: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原价+加计扣除数(发票金额*5%*N)+税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以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每年”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1年。扣除项目具体包括:购买原价、加计扣除数额、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2.按评估价扣除公式:扣除项目金额=评估价*成新度折扣率+地价+税费纳税人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的,按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作为扣除项目。扣除项目具体包括:建筑物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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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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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基建期间,业务招待费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调整?基建期与筹办(建)期含义一致吗?答:一、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二、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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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5
点击次数: 461
关于地下停车场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问题一、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的四种形式1.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情况下,地下车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投资建设,如列入相关规划,则可以正常办理产权证,按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地下工程的权属遵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地下车位所有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故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对地下车位自营、转让和租赁等权利。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区划内投资建设的非人防地下车位原则上权属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2.产权归全体业主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小区房屋时一并将地下车库(位)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占用业主公共区间或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共有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可以从事地下车位出售、出租,但相关收入扣除成本后归业主共有。3.产权归国家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经营对人防车位,则适用特殊规定,不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自行约定。结合《人民防空法》第2条和《国防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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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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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 【政策一】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政策二】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政策三】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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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2
点击次数: 40
问:纳税人通过法院拍卖获得不动产,因开发商异常经营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如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申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的规定:“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因此,如您是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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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1
点击次数: 8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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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1
点击次数: 4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11月25日【修订注释】   1.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0年12月9日发布;2020年12月9日实施)部分废止。2.本法废止第二条“蛇口税务局、前海税务局不负责个人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的内容;废止第十五条第(四)项3.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等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6月30日发布;2022年7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4.本法第十条、第三十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房地产所在地的区税务局(含深汕合作区税务局)。各区税务局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自建房、存量房等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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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6
点击次数: 67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标准 条 件准予扣除的限额备 注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在内)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包含在房地产开发费用内一起计算扣除,不得单独计算扣除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以上两种方法选择其一,企业可以以较择优选择计算扣除方法资本化和费用化利息支合并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不得重复扣除依据文件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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