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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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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答:依据:国务院令539号《消费税暂行条例》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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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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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消费税的珠宝首饰范围依据文件:国税发〔1993〕153号《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一)金银珠宝首饰包括: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二)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    1.钻石:钻石是完全由单一元素碳元素所结晶而成的晶体矿物,也是宝石中唯一由单元素组成的宝石。钻石为八面体解理,即平面八面体晶面的四个方向,一般呈阶梯状。钻石的化学性质很稳定,不易溶于酸和碱。但在纯氧中,加热到1770度左右时,就会发生分解。在真空中,加热到1700度时,就会把它分解为石墨。钻石有透明的、半透明的,也有不透明的。宝石级的钻石,应该是无色透明的,无瑕疵或极少瑕疵,也可以略有淡黄色或极浅的褐色,最珍贵的颜色是天然粉色,其次是蓝色和绿色。    2.珍珠:海水或淡水中的贝类软体动物体内进入细小杂质时,外套膜受到刺激便分泌出一种珍珠质(主要是碳酸钙),将细小杂质层层包裹起来,逐渐成为一颗小圆珠,就是珍珠。珍珠颜色主要为白色、粉色及浅黄色,具珍珠光泽,其表面隐约闪烁着虹一样的晕彩珠光。颜色白润、皮光明亮、形状精圆、粒度硬大者价值最高。    3.松石:松石是一种自色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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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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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租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由此可见,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国家税务局在2009年9月22日对此问题的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应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对承租人将房产转租的,其转租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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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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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答:根据深府[1987]164号《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九条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除本办法第八条和前款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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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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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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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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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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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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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答: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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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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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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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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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黄金”商品编码合并编码货物和劳务名称说明1080311010000000000黄金指矿山成品金和冶炼产金(金锭),产品为一号、二号、三号金,含金≥99.9%1080311010100000000黄金矿砂(含伴生金)1080311010200000000其他黄金1080311010300000000交易所标准黄金(适用于交易所)仅适用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向政策规定的会员单位和客户开具: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1080311010400000000交易所标准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和客户)仅适用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政策规定的会员单位和客户向交易所开具: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1080311010500000000投资性用途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仅适用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牌号AU995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1080311010600000000非投资性用途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仅适用于上海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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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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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总局政策解读  货物和劳务税司  2025-10-29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就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二、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如何操作?会员单位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三)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如何操作?会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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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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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结算发票。二、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三)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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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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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现将黄金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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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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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3.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报即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无需办理减免税备案,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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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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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1.20现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五、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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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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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分支机构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答: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一、电子税务局深圳市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进入功能页面,系统判断纳税人若是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在电子税务局和核心征管系统均无办理记录),则是直接进入填报页面;若是非首次办理则进入已办理记录列表页面,纳税人可以在列表页面对已办记录进行查看或变更,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亦可进行新增操作。二、办税服务厅“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业务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纳税人可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2份2.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查验后退回(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2)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提供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1份;(3)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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