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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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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境外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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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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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股权转让收益”涉税政策 股东名称身份类别股权转让收益税收政策文件依据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外籍个人外籍个人(含港澳台个人)按20%计征个税《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双方《股权转让合同》按股权转让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税收协定我国与外国或境外地区签定了税收协议的,按协定税率【税收政策注释】(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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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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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所得税政策 股东身份税收政策优惠文件依据外籍个人(含港澳台个人)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财税字〔1994〕20号三/14、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取消免征国发〔2013〕6号(*意见性文件)【注释】国发〔2013〕6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属于部门意见文件,原则上不得对抗等级更高的法规,是否有效存在争议。有争议具体以地方执行文件为准,目前深圳执行免征。非居民企业(含港澳台企业)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之前免征,之后计征10%财税(2008)1号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签订股息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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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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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或外购房屋安置回迁户-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处理(参考) 项目企业所得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处理一、自建房屋安置回迁户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处理1.销售收入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收入确认顺序为:近期同类售价→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公允价值→成本利润率(不低于 15%)推算 。安置用房‌视同销售‌,收入按以下顺序确定:①本项目同期同类平均售价;②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或评估价核定 。2.销售成本回迁房面积*单位成本(含安置成本)回迁房面积*单位成本(含安置成本)3.安置成本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同步确认为拆迁补偿费‌计入扣除项目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同步确认为拆迁补偿费‌计入扣除项目4.回迁差价处理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计入拆迁费,回迁户支付的补差价‌抵减‌拆迁费总额 。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计入拆迁费,回迁户支付的补差价‌抵减‌拆迁费总额 。5.备查资料拆迁协议、支付凭证、评估报告或政府确认文件等证明、视同销售需开发票6.会计分录(1)自建房屋安置回迁户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确认拆迁补偿费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公允价值-销项税贷:主营业务收入-安置房视同销售      公允价值/(1-增值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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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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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 类别项目内容一、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征收方式(1)一般征收方式:营改增之后的项目(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1.一般征收方式营改增后的新项目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销售额(不含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销项税=不含税销售额*9%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进项税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2、简易征收方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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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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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个人)增值税计税方式 类别计税公式异地预缴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的以下行为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常用应纳税额=(销售收入-不动产原值)*5%简易征收,跨县(市)的需异地按差价预交5%一般征收:销项税=销售收入*9%一般征收,跨县(市)的需异地按差价预交5%(2)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常用应纳税额=销售额*5%简易征收,跨县(市)的需异地按销售收入预交5%一般征收:销项税=销售收入*9%一般征收,跨县(市)的需异地按销售收入预交5%2.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1)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一般征收方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销售额*9%)-进项税一般计税,跨县(市)的需异地按差价预交5%(2)转让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纳税额=销项税(销售额*9%)-进项税简易征收,跨县(市)的需异地按差价预交5%二、小规模税人的以下行为注:不含个人1.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动产原值)*5%跨县(市)的需异地按差价预交5%2.转让其前自建的不动产应纳税额=销售额*5%跨县(市)的需异地按销售收入预交5%三、个人转让不动产(略)详见个人销售不动产(房屋)增值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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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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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2025-7-31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  三、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后,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以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前,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或从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支付对价的,以取得上述资产或者股权支付对价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四、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五、同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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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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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二、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二)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方式所投资的居民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三)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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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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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及地方教育附加,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规定:五、关于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扣除标准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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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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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2018-10-29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称《通知》),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现对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规定。   三、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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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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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018-9-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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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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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销售业务增值税政策?答:【政策一】财税字〔1996〕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政策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规定: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十)纳税人开展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旧金银首饰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注释】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销售方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差价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消费者)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买方为一般纳税人且需抵扣),并在备注栏注明“以旧换新”及旧首饰作价金额。‌‌‌    开票金额‌:按‌实际收取的补差价‌(即新首饰售价减去旧首饰作价)开具,‌不按新首饰全额开票‌;依据为财税字〔1996〕74号及现行有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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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2
点击次数: 343
问:企业购入二手房,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认?(二手房折旧年限)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注释】1、税法最低年限房屋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自首次投入使用起算),无论会计选择何种年限,税务处理均不得低于此标准(可高于)。2、二手房的特殊处理应以剩余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而非按全新房屋的20年计算。例如:若房屋已使用10年,则剩余折旧年限最低可为10年(20年-10年);若房屋已超20年,会计计提折旧后,企业所得税汇算可税前扣除。3、二手房折旧方法:直线法,即按剩余年限平均分摊成本,公式为:年折旧额 = (购买价款 + 相关税费 - 预计净残值) ÷ 剩余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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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点击次数: 492
问:人个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答: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交个人所得税,主要取决于销售物品的性质以及销售行为是否构成经营行为。一般来说,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常生活用品,如家具、电器、衣物等,不属于经营行为,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销售行为构成经营行为,如频繁、大量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的是高价值物品,如艺术品、珠宝等,则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经营行为的销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常生活用品,通常不被视为经营行为,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类销售往往具有偶然性、非持续性,且销售物品多为个人日常使用的旧物,不涉及大规模的买卖行为,并且售价一般都低于原值的,即使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售价低于原值也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行为的销售】如果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构成经营行为,如通过网络平台或实体店频繁、大量地销售,或者销售的是高价值物品,那么这种销售行为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所得应被视为个人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某些特殊物品,如艺术品、珠宝等,即使是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也可能因为其价值较高而被视为经营行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如果销售行为涉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还将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综上所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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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点击次数: 244
问: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金银饰品是否征收增值税?答:【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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