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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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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金银制品不属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饰品?答:【政策一】根据国税函〔1996〕727号《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政策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五、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非金银基材首饰‌】如采用贵金属基材(如金基、银基合金)以外的其他贵金属(如铂金、钻石等)制成的首饰,若未被纳入金银首饰范畴,则需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工艺品】黄金摆件、银制摆件、‌金牌、银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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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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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如何计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字〔1996〕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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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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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1995.1.1?答:【政策一】根据(1994)财税字第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十二、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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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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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答:【政策一】根据(1994)财税字第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十二、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政策二】根据国税函〔1996〕727号《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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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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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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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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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答:依据:国务院令539号《消费税暂行条例》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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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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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消费税的珠宝首饰范围依据文件:国税发〔1993〕153号《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一)金银珠宝首饰包括: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二)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    1.钻石:钻石是完全由单一元素碳元素所结晶而成的晶体矿物,也是宝石中唯一由单元素组成的宝石。钻石为八面体解理,即平面八面体晶面的四个方向,一般呈阶梯状。钻石的化学性质很稳定,不易溶于酸和碱。但在纯氧中,加热到1770度左右时,就会发生分解。在真空中,加热到1700度时,就会把它分解为石墨。钻石有透明的、半透明的,也有不透明的。宝石级的钻石,应该是无色透明的,无瑕疵或极少瑕疵,也可以略有淡黄色或极浅的褐色,最珍贵的颜色是天然粉色,其次是蓝色和绿色。    2.珍珠:海水或淡水中的贝类软体动物体内进入细小杂质时,外套膜受到刺激便分泌出一种珍珠质(主要是碳酸钙),将细小杂质层层包裹起来,逐渐成为一颗小圆珠,就是珍珠。珍珠颜色主要为白色、粉色及浅黄色,具珍珠光泽,其表面隐约闪烁着虹一样的晕彩珠光。颜色白润、皮光明亮、形状精圆、粒度硬大者价值最高。    3.松石:松石是一种自色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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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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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租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由此可见,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国家税务局在2009年9月22日对此问题的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应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对承租人将房产转租的,其转租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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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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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答:根据深府[1987]164号《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九条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除本办法第八条和前款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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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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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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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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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黄金”商品编码合并编码货物和劳务名称说明1080311010000000000黄金指矿山成品金和冶炼产金(金锭),产品为一号、二号、三号金,含金≥99.9%1080311010100000000黄金矿砂(含伴生金)1080311010200000000其他黄金1080311010300000000交易所标准黄金(适用于交易所)仅适用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向政策规定的会员单位和客户开具: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1080311010400000000交易所标准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和客户)仅适用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政策规定的会员单位和客户向交易所开具: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1080311010500000000投资性用途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仅适用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牌号AU995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1080311010600000000非投资性用途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仅适用于上海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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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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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总局政策解读  货物和劳务税司  2025-10-29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就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二、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如何操作?会员单位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三)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如何操作?会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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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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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结算发票。二、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三)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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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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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现将黄金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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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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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就地分摊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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