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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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营改增的简易征收政策项目内容依据文件一般征收适用税率11%财税〔2016〕36号简易征收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34、35条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建筑服务简易征收率为3%建筑服务-简易征收范围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七)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发包方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动力。建筑工程老项目:1.《建筑工程施工许证》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证》的,建筑承包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财税〔2017〕58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