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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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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不可以,依据如下:【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依据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据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故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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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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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增值税优惠政策依据文件增值税政策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注释】纳税人收到中央财政补贴,无论补助项目属于计税行为还是非应税行为,都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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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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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认证抵扣时间规定政策内容认证时间依据文件号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的规定执行。180天国税函〔2009〕61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36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不限时间(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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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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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可加计抵扣政策时间企业类型加计抵减率政策文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1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10%生活性服务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延长执行公告2019年39、87号)生活性服务1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生活性服务业10%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范围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计算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不得加计抵减情况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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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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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相关政策 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如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如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一条 问: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当如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答: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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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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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标准 条 件准予扣除的限额备 注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在内)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包含在房地产开发费用内一起计算扣除,不得单独计算扣除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以上两种方法选择其一,企业可以以较择优选择计算扣除方法资本化和费用化利息支合并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不得重复扣除依据文件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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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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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 项  目准予扣除的限额依据文件1.一般性规定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2.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关联企业利息关联企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在规定标准内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超过部份不得扣除。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3.向个人借款利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国税函〔2009〕777号《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4.投资款未到位期间的借款利息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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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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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所得税政策项目内容优惠政策文件号一、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上述1、2条)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4、股息收入确认时间: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确认收入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国税函〔2010〕79号二、企业证券投资基金财税〔2008〕1号财税字〔1998〕55号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财税〔2008〕1号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财税〔2008〕1号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财税〔2008〕1号三、居民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收入1、居民企业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利润分配所得作为征税收入并入企业收入申报所得税财税〔2008〕159号2、企业缴纳所得税后,从合伙企业收取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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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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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人合伙人是否有相关的税收优惠呢?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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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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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免税?答: 首先在会计处理上,法人合伙人对取得的实际分红收益通常计入投资收益。但由于“先分后税”原则的处理,该分红已经包含在上述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故确认该投资收益时应作纳税调整减少。    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直接投资,即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因此该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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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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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征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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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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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是否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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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3
点击次数: 193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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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3
点击次数: 200
问: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能否按照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的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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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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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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