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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09
点击次数: 114
问:数电票开具错误能否作废?答: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无论当月或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类别:纳税咨询标题:数电票开具错误能否作废?提交时间:2023-09-26回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无论当月或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回复时间: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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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2
点击次数: 4
企业为什么是非正常户注销状态?转为非正常户应如何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已被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的非正常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提供)或营业执照(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提供)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办理非正常注销户转非正常户。非正常注销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授权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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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2
点击次数: 5
简易注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发布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5年公告第52号)第四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且无风险事项,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单独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第四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四是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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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7
点击次数: 168
如何办理简易注销税务登记?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于符合税务部门的注销条件的,系统对纳税人进行锁定处理,不允许其办理涉税事项,将纳税人状态调整为“简易注销无异议”。对于市场监管局系统反馈其准予纳税人注销的,我局系统再自动将“简易注销无异议”的纳税人进行注销处理。为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简易注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东政务网商事登记注销页面,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纳税人注销类型选择“简易注销”,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可查询是否存在简易注销未结涉税事项,若不存在未结涉税事宜,可办理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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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1
点击次数: 0
问:企业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3.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报即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无需办理减免税备案,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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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1
点击次数: 7
问:哪些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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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1
点击次数: 5
问:哪些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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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4
点击次数: 57
问:符合哪些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答: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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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4
点击次数: 124
问: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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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02
点击次数: 118
问: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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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7
点击次数: 147
问:企业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果该资产已提足折旧额,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果该资产已提足折旧额,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适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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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7
点击次数: 131
问: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发生增值或者减值,能否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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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7
点击次数: 193
问: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可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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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7
点击次数: 159
问:企业与物业共同交纳水电费,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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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7
点击次数: 196
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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