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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纳税筹划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发布时间:2026-05-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事项名称】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条件】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告。【设定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1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债务重组当事各方提供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
企业或个人股东撤回或减少投资(减资)税务处理政策 【政策一: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政策二:个人股东】2011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
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存收益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征缴的相关规定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累积资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一起共同构成了所有者权益里的留存收益。被投资企业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相当于先分配股息,然后股东追加投资。在所得税处理上视同分配股息和再投资。1. 个人股东取得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时,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的可分期缴税(1)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下称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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