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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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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


  一、关税的完税价格的一般规定


  (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1.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完整的CIF价格构成


  2006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对进口成交价格而言,交易应是确实的;价格应是能确定的、完整的、不扭曲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包含的因素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关税完税价格=货价C+至运抵口岸的运费F+至口岸保险费I


  【归纳】完税价格的构成及调整:


  完税价格的构成因素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基本构成:货价+至运抵口岸的运费+保险费 综合考虑可能调整的项目: 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买方负担的包装、容器的费用; 买方付出的其他经济利益;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向自己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和劳务费用; 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运输费用; 进口关税和进口海关代征的国内税;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2.完税价格中包含了保险费、运费和其他费用


  C、I、F构成了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完整内容,其中运费和保险费的规定归纳为以下图表:


  进口运载或成交方式运费(F)的确定保险费(I)的确定


  一般方式进口实际支付的运保费算至进口货物运抵口岸(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起卸前


  无法确定实际运保费同期同行业运费率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 3‰


  其他方式进口邮运进口邮费


  境外边境口岸成交的铁路公路进口货物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


  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无运费


  【例题·计算题】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共500吨,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单价折合人民币为20000元,买方承担包装费每吨500元,另向卖方支付的佣金每吨1000元人民币,另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佣金5000元人民币,已知该货物运抵中国海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为每吨2000元人民币,进口后另发生运输和装卸费用300元人民币,进口该批化工原料关税的完税价格为多少?


  【答案】完税价格=(20000+500+1000+2000)×500=11750000(元)。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海运进口一批货物,海关审定货价折合人民币6970万元,运保费无法确定,海关按同类货物同程运输费估定运费折合人民币9.06万元,则进口该批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为(    )。


  【答案】完税价格=(6970+9.06)×(1+3‰)=7000(万元)。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其他方法


  对于价格不符合成交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估价确定。海关估价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最低价格)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其他合理的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是:(一)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二)加入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三)货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四)最低限价;(五)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价。


  二、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


  具体情况完税价格的审定和估定


  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内销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内销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制成品中扣除境内采购料件价格)


  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保税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不含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海关审定的价格(含区内、库内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三、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这一部分内容容易出客观题,具体规定见下表:


  具体情况完税价格的审定和估定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料件费估定价格(注:此项规定在教材290页和340页有不同的描述,这里采用340页的法规规定)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价格


  暂时进境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


  租赁方式 进口货物租金方式支付海关审定的租金


  留购的租赁货物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承租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


  留购进口货样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予以补税的免税货物原进口时价格扣除折旧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转让或改变成不免税用途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即出口货物的运保费最多算至离境口岸);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其计算可表述为: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佣金)÷(1+出口税率)


  (二)出口货物海关估定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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