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土地增值税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作为征税对象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
3、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在计算方法上考虑我国实际情况,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对旧房的转让,以及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申报不实、成交价格偏低的采用评估价格法确定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4、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5、实行按次征收,其纳税时间、缴纳方法根据房地产转让情况而定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