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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日期: 2017-06-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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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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