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注意不包括农村的房屋。其中: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征政村。
(3)工矿区是指工商业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1)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是纳税义务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是纳税义务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5)无租适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税率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