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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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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  2004.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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