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财税法规 Solutions
  • 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026年版) 【政策1】《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
  • 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26年版) 【政策1】 《车船税法》的规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悬...
  • 企业获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税收政策项目内容优惠政策文件号一、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2、在中国境...
  • 问: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
  • 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答:财税〔2016〕6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
  • 契税优惠政策(2026年版) 【政策1】《契税法》优惠条款: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
  •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汇总(2026年版) 【政策1】《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2.29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Solutions

财税法规

国税函〔1999〕229号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26-07-19
来源:
浏览次数: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1999229  1999.4.29

   近接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署通〔199911号)和《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通传39号)称,近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不择手段,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使用的防伪标签进行仿制、伪造,或将防伪标签揭下重复使用,影响了防伪效果。为此,海关总署决定自199911日起启用全国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同时决定从199941日起停止在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加贴防伪标签,原有关在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加贴防伪标签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现将上述文件转发你局,请在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参照执行。

 

     附件1

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为打击走私骗税、骗汇不法行为,海关在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采取了加贴防伪标签的做法,发挥了较好的防伪作用。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不择手段,对防伪标签进行仿制、伪造,或将防伪标签揭下重复使用,影响了防伪效果。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报关防伪问题,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总署与有关部联合开发了全国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决定于199911日起在全国正式运行。同时,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全国海关将在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加盖使用新型防伪印油的验讫章,自199941日起,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停止使用防伪标签。届时各关所剩进出口报关单防伪标签应妥善保管,待总署另行通知后再做处理。

     为保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真实有效,取消防伪标签后,海关必须加强和完善联网核查系统的热线值班制度,各地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及其外汇指定银行对送检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也应严格核对电子数据。考虑到全国各地全部使用联网系统核查还需要一些时间,该系统运行也需要一个稳定过程,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还会有将报关单直接或邮寄到签发地海关核查问题,各海关应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报关单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署通〔1998669号)的要求,对送检报关单及时、认真核对、鉴定和出证。同时,各关还应切实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严防各类利用计算机作假的违法犯罪活动。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海关总署通关管理司联系。

 

     附件2

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今年1月,总署下发《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署通)〔199911号),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941日起停止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防伪标签。为规范停止使用防伪标签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41日零时起,海关停止在进出报关单证明联上加贴防伪标签。原有关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加贴防伪标签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二、停止使用防伪标签的范围指:

     1.海关对外签发用于收付汇核销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2.海关对外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三、停止使用防伪标签的日期指:199941日起对外签发的报关单。33124点前已办结关但于41日零点后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的,以及丢失报关单在41日后申请补签发报关单的,一律不再加贴防伪标签。

     四、停止使用防伪标签后,必须在报关单的右下角签章处注明实际签发日期,以供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识别。

     五、停止使用防伪标签后,各海关要继续做好电子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及时上报,应继续按规定要求做好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对无数据或有疑问的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

     六、对剩余防伪标签各直属海关应清点数量和编号、造册、与使用记录一并封存,交由防伪部门集中保管(未成立防伪部门的,由机要部门保管),并将清点情况于4月底前上报总署通关管司,具体销毁事宜另行通知。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