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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125号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2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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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5  2005.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含金成分产品出口税收政策,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分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分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

  二、出口企业出口上述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三、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见附件二,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并将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

  四、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联)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二联)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五、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强化责任,建立与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注意含金产品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不属于上述海关商品代码,或上述商品代码有不含黄金、铂金成分产品,以及执行免税政策发现的其他问题等,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本通知自20055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从200551日起同时废止。对出口企业在20055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附件:1.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略)
  2.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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