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财税法规 Solutions
Solutions

财税法规

财税〔2005〕93号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 2026-07-19
来源:
浏览次数: 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税〔200593  2005.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从200411日起取消了部分木材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代码的头四位“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使出口竹地板不能取得出口退税。2005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的“4409”章节中增加竹地板商品名称,税则号为“44092011”,将木制地板与竹制地板加以区分。为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节作用,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有关出口退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

      二、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

      三、上述规定从200511日起执行。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