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财税法规 Solutions
Solutions

财税法规

财关税〔2022〕4号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26-07-19
来源:
浏览次数: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2〕4号  2022.2.14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商品分类,包括: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02月14日

附件

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1

95082100

过山车

2

95082200

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

3

95082300

碰碰车

4

95082400

运动模拟器和移动剧场

5

5 95082500

水上乘骑游乐设施

6

95082600

水上乐园娱乐设备

7

95082900

其他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和水上乐园娱乐设备

8

95083000

游乐场娱乐设备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