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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4〕7号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日期: 2026-07-19
来源:
浏览次数: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247  2024.4.8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pdf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448

 

附件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2]

备注

1

小麦

10011100 10011900 10019100 10019900 11010000 11031100 11032010

每人每年100公斤以内免税

2

玉米

10051000 10059000 11022000 11031300  11042300

每人每年200公斤以内免税

3

稻谷和大米

10061021 10061029 10061081 10061089 10062020 10062080 10063020 10063080 10064020 10064080 11029021 11029029 11031931  11031939

每人每年100公斤以内免税

4

豆油

15071000  15079000

每人每年15公斤以内免税

5

棕榈油

15111000  15119010  15119090

每人每年10公斤以内免税

6

菜子油和芥子油

15141100 15141900 15149110 15149190  15149900

每人每年10公斤以内免税

7

糖、糖浆及含糖预

混粉

税目17011702项下全部税号

21069061  21069062

每人每年25公斤以内免税

8

可可粉及含可可的食品

18061000  18062000  18069000


9

税目22032208项下全部税号

ex33021090 [3](生产食品、饮料用混合香料及制品,按容量计酒精浓度0.5%及以上)


10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

的制品;非经燃烧

吸用的产品(含电

子烟烟弹);其他

供人体摄入尼古丁

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税目2401240224032404项下全部税号


11

电子烟烟具

ex85434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


12

成品油及类似品

27075000  27079990

税目2710项下全部税号

27150000


13

化妆品

33030000 33041000 33042000 33043000

ex33049100(粉,不论是否压紧) ex33049900(其他美容化妆品)


14

混合橡胶和复合橡

40028000

税目4005项下全部税号


15

羊毛

51011100 51011900 51012100 51012900  51013000  51031010


16

毛条

51051000  51052100  51052900


17

棉花

52010000  52030000

每人每年10公斤以内免税

18

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税目71017102710371047105 7106710871107112711371147116项下全部税号


19

平板电脑

84713010


20

智能手机

85171300


21

摩托车

税目8711项下全部税号


[1] 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2]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税则号列。

[3] ex表示进口商品应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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