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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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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号——计划审计工作(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基于连续审计业务作出规定,同时也对首次审计业务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条 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并按照本准则的 规定充分地计划审计工作,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 (一)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适当关注重要的审计领域; (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 (三)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恰当地组织和管理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执行审计业务; (四)有助于选择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对预期的风险,并有助于向项目组成员分派适当的工作; (五)有助于指导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 (六)在适用的情况下,有助于协调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 第二章 目 标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计划审计工作,以使审计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三章 要 求第一节 项目组关键成员的参与第五条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组成员的讨论。 第二节 初步业务活动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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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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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财  政  部  2019年5月16日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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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重大错报风险可能是错误导致的,也可能是舞弊导致的。除本准则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针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不同规模或复杂程度的被 审计单位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二章 定 义第四条 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其中: (一)政策,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实施控制而作出的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措施的规定; (二)程序,是指为执行政策而采取的行动。 第五条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执行和维护的体系,以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能够实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以及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目标。在本准则的框架下,内部控制体系包含五个相互关联的要素: (一)内部环境(控制环境); (二)风险评估; (三)内部监督;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系统与沟通); (五)控制活动。 第六条 认定,是指管理层针对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作出的一系列明确或暗含的意思表达。 注册会计师在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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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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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第三条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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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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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运用重要性概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 响以及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如何运用重要性概念。 第三条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角度阐释重要性概念。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以不同的术语解释重要性,但通常而言,重要性概念可从下列方面进行理解: (一)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二)对重要性的判断是根据具体环境作出的,并受错报的金额或性质的影响,或受两者共同作用的影响; (三)判断某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重大,是在考虑财务报表使用者整体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基础上作出的。由于不同财务报 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可能差异很大,因此不考虑错报对个别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条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重要性概念的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确定重要性提供了参考依据。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对重要性概念作出规定,本准则第三条为注册会计师确定重要性提供了参考依据。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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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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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财会〔2017〕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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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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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应对措施,制定本准则。 第二章 定 义第二条 实质性程序,是指用于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包括下列两类程序: (一)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细节测试; (二)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三条 控制测试,是指用于评价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 第三章 目 标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通过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四章 要 求第一节 总体应对措施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第二节 进一步审计程序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七条 在设计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针对每项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考虑评估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依据; (二)评估的风险越高,需要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上述第(一)项中所述的依据包括: (一)因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具体特征而导致的发生错报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即固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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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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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41 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服务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 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涉及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 以足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这些准则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许多被审计单位将部分业务外包给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很广,从按照被审计单位的指令执行特定任务,到整体替代被审计单位部分业务单元或职能。服务机构提供的很多服务构成被审计单位业务经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这些服务都与审计相关。 第四条 如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和对服务的控制,构成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信息系统的一部分,则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相关。服务机构的多数控制可能是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信息系统的一部分,或者是与之相关的控制,如与资产安全相关的控制。如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影响到下 列任何一项,则该服务被视为构成被审计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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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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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订)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17.05.10生效日期:     2017.06.12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订)财会〔2017〕1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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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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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以及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了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确定是否已就此获取合理保证得出结论。 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得出的结论,考虑了对未更正错报的评价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恰 当运用重要性概念的责任。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之间存在的差异。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第四条 未更正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累积的且被审计单位未予更正的错报。 第三章 目 标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 (二)评价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四章 要 求第一节 累积识别出的错报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累积审计过程中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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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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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第三条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第五条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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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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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确定审计证据的构成,明确注册会计师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和评价所有审计证据。其他审计准则对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规范了审计的具体方面对审计证据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等准则规范了针对特定问题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等准则规范了获取审计证据需要实施的具体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准则规范了对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的评价。 第三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判断审计证据可靠性的一般原则包括: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相关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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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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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第三条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第二章 计税基础第四条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第五条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第六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第三章 暂时性差异第七条暂时性差异,是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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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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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的某些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对本准则第一条提及的特定项目的某些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章 目 标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针对特定项目的下列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存货的存在和状况; (二)涉及被审计单位的诉讼和索赔事项的完整性; (三)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分部信息的列报。 第三章 要 求第一节 存 货第四条 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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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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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二)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三)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第四条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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