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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026年版)【政策1】《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
  • 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26年版)【政策1】《车船税法》的规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
  • 企业获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税收政策项目内容优惠政策文件号一、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2、在中国境...
  • 问: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
  • 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答:财税〔2016〕6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
  • 契税优惠政策(2026年版)【政策1】《契税法》优惠条款: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汇总(2026年版)【政策1】《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12.29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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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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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026-1-30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从事农业生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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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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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2026-1-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政策和做法,现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pdf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1月30日附件1:附件1 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各种植物、 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 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 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 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 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以 及玉米胚芽,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 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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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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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2026-1-15为继续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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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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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2026-1-13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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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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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2026-1-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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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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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服务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便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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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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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注释】第二十八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为规范和加强对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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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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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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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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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pdf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9月3日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条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 年第9 号)执行。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第二条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第三条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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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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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 2026.8.28为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本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本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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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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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2026.9.1现就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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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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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8.21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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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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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2023.9.20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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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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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2025.9.22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现就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纯电动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纯电动乘用车百公里电能消耗量应不高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第1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36980.1—2025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执行。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一)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100公里。(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7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7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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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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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19号2026.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车船税。  本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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