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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Solutions
  • 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026年版)【政策1】《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
  • 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26年版)【政策1】《车船税法》的规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
  • 企业获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税收政策项目内容优惠政策文件号一、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2、在中国境...
  • 问: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
  • 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答:财税〔2016〕6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
  • 契税优惠政策(2026年版)【政策1】《契税法》优惠条款: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汇总(2026年版)【政策1】《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12.29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
Solutions 财税法规
601
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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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财  政  部   2024年12月6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一、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一)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 20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 收费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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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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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财会〔2025〕3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5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  一、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例如,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某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或该负债超过约定金额而引致的损失,给予购买方补偿等。  (一)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偿性资产,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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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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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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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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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2号2016年01月29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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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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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2023.8.18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为继续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四、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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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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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2019.7.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深圳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计算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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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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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2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主管部门:为加快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市场,健全技术市场制度体系,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1月23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支撑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的专项管理工作。第四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坚持自愿申请、依法认定、客观公正、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工作原则。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促进技术市场有序发展。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和相关政策落实。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七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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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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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序号指标分值1知识产权≤30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4企业成长性≤201.知识产权(≤30分)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序号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分值1技术的先进程度≤8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3知识产权数量≤8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5(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2(1)技术的先进程度A. 高(7-8分)B. 较高(5-6分)C. 一般(3-4分)D. 较低(1-2分)E. 无(0分)(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A. 强(7-8分)B. 较强(5-6分)C. 一般(3-4分)D. 较弱(1-2分)E. 无(0分)(3)知识产权数量A. 1项及以上(Ⅰ类)(7-8分)B. 5项及以上(Ⅱ类)(5-6分)C. 3~4项(Ⅱ类)(3-4分)D. 1~2项(Ⅱ类)(1-2分)E. 0项(0分)(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A. 有自主研发(1-6分)B. 仅有受让、受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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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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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16〕322号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一、电子信息二、生物与新医药三、航空航天四、新材料五、高技术服务六、新能源与节能七、资源与环境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一、电子信息(一)软件1. 基础软件服务器/客户端操作系统;通用及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生命周期的开发、测试、运行、运维等支撑技术,以及各种接口软件和工具包/组、软件生成、软件封装、软件系统管理、软件定义网络、虚拟化软件、云服务等支撑技术;中间件软件开发技术等。2. 嵌入式软件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技术;嵌入式数据库管理技术;嵌入式网络技术;嵌入式软件平台技术;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生成技术;嵌入式专用资源管理技术;嵌入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设计技术;嵌入式设备间互联技术;嵌入式应用软件开发技术等。3.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辅助工程管理软件用于工程规划、工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的软件工作平台或软件工具支撑技术;面向行业的产品数据分析和管理软件;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软件;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软件;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工具支撑技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统软件;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相关软件;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执行制造系统(MES)技术等。4. 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中文、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的识别、处理、编码转换与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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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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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2026年版)企业类型优惠期间加计扣除比例法律文件一般企业长期优惠5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75%财税〔2018〕99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75%发改运行〔2021〕602号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7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制造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财税〔2017〕34号、财税〔2018〕99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制造企业为100%75%或100%发改运行〔2021〕602号自2022年1月1日起10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0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企业投入基础研究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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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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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2023.6.21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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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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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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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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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二   、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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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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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2021.3.31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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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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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四)“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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