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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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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发文机关:财政部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6.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三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第五条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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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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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 号——验资(2006 年2 月15 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第三条本准则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本准则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第五条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减轻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第二章业务约定书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独立性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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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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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4年1月26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或披露的情形,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情形除外。第四条下列各项的计量和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与公允价值类似的其他计量属性的计量和披露,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的可变现净值、《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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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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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 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2021 年12 月9 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中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至第1521 号适用于财务报表审计。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包括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审计准则。本准则规范的是注册会计师运用审计准则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进行审计时的特殊考虑。第三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可能采用通用目的编制基础,也可能采用特殊目的编制基础。如果采用特殊目的编制基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 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也适用于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第四条本准则不适用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集团项目组的要求,基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工作并出具报告的情况。这种情况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五条本准则并不取代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也未涵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所有特殊考虑。第二章定义第六条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简称特定要素),就本准则而言,除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外,还包括特定账户和特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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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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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政部2014年2月17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一)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第三条合营安排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合营安排参与方既包括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即合营方),也包括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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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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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 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2021 年12 月9 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责任,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简要财务报表来源于由同一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的财务报表。第二章定义第三条简要财务报表,是指源于财务报表但详细程度低于财务报表的历史财务信息。简要财务报表对被审计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会计期间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作出与财务报表一致但详细程度较低的结构性表述。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为了某些商业目标(比如投标)而编制简要财务报表。第四条已审计财务报表,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审计过的财务报表,该财务报表是编制简要财务报表的依据。第五条采用的标准,是指管理层在编制简要财务报表时采用的标准。第三章目标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一)确定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是否适当;(二)如果承接该业务,对根据获取的证据所得出的结论作出评价,在此基础上对简要财务报表形成意见,并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楚地表达意见,说明形成意见的基础。第四章要求第一节业务的承接第七条只有在已经接受委托,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并且简要财务报表的内容来源于财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第八条在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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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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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财政部2014年3月14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第三条本准则所指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参与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企业通过这些参与方式实现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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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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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 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2006 年2 月15 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第五条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一)信用风险;(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三)市场风险;(四)利率风险;(五)流动性风险;(六)操作风险;(七)法律风险;(八)声誉风险。第六条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第二章接受业务委托第七条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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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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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我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  2017年4月28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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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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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 号——银行间函证程序(2006 年2 月15 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银行间函证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本准则所称确认银行,是指接收商业银行的询证函并被请求回函的银行。第三条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对函证全过程进行控制。第二章询证函的编制与寄发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在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考虑与商业银行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有关的下列主要因素:(一)账户余额的大小;(二)交易的性质、数量和金额;(三)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四)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要求确认银行对所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予以回函。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询证函时,可选用下列方法:(一)在询证函中列示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确认银行确认其准确性和完整性;(二)要求确认银行在询证函中列示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的详细情况,据以与商业银行的记录相比较。在选用上述方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函证的目的、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要求及回函的可能性。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经商业银行同意,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并要求确认银行直接向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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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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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 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2006 年2 月15 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商业银行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促进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理解与合作,提高审计的有效性,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适用于接受银行监管机构委托执行专项业务。第二章商业银行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第三条商业银行的治理层和管理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治理责任和管理责任。第四条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主要由治理层及其任命的管理层负责。这种责任旨在确保实现下列主要目的:(一)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具备充分的专业技能和诚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二)针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建立并实施恰当的政策、制度和程序;(三)建立适当的管理信息系统;(四)具有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五)遵守包括有关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在内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六)充分保障股东、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第五条管理层负责建立会计信息系统,保持足以支持财务报表的会计记录,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管理层的责任还包括确保注册会计师完整地、不受限制地获得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必需信息。第六条治理层有责任确保建立并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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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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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2022 年12 月22 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环境事项的考虑,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环境事项是指:(一)被审计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环境法律法规)或合同要求,或自愿为预防、减轻或弥补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或为保护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而采取的措施;(二)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的后果;(三)环境的破坏对他人或自然资源造成的后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代偿责任,包括由原使用者(或所有者)造成的环境破坏引起的责任。第四条影响财务报表的环境事项主要包括:(一)因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导致资产减值,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二)因没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需要计提补救、赔偿或诉讼费用,或支付罚款等;(三)某些被审计单位,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化工厂或废弃物管理公司,因其核心业务而随之带来的环境保护义务;(四)被审计单位自愿承担的环境保护推定义务;(五)被审计单位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或有负债;(六)在特殊情况下,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并由此影响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第五条对环境事项的恰当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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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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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 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2006 年2 月15 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针对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报表认定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作为最终使用者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最终使用者,是指为了达到套期、资产负债管理或投机目的,通过交易所或经纪商进行金融交易的单位。第二章衍生金融工具及活动第四条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并形成一个单位的金融资产及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第五条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包括:(一)管理当前或预期的与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关的风险;(二)通过未平仓或投机性头寸从预期市场变化中获利。第六条所有金融工具都有一定的风险,而衍生金融工具通常具有风险杠杆效应的特征,包括:(一)在交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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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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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 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2022 年12 月22 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电子商务的考虑,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电子商务,是指被审计单位利用互联网等公共网络从事的商品购买和销售、劳务接受和提供等交易活动。第四条广泛使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产生了新的风险因素,需要被审计单位有效应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电子商务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中的重要性,以及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电子商务进行考虑,旨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而非对电子商务系统或活动本身提出鉴证结论或咨询意见。第二章知识和技能的要求第六条当电子商务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具有重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适当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商务知识,以实现下列目的:(一)了解开展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二)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价审计证据;(三)考虑被审计单位依赖电子商务的程度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第七条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三章对被审计单位电子商务的了解第一节总体要求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电子商务导致的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识别出的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的电子商务风险。第九条在了解被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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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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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2019.12.30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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