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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12.29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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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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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 号——计划审计工作(2022 年12 月22 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基于连续审计业务作出规定,同时也对首次审计业务作出补充规定。第三条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充分地计划审计工作,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一)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适当关注重要的审计领域;(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三)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恰当地组织和管理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执行审计业务;(四)有助于选择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对预期的风险,并有助于向项目组成员分派适当的工作;(五)有助于指导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六)在适用的情况下,有助于协调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第二章目标第四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计划审计工作,以使审计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第三章要求第一节项目组关键成员的参与第五条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组成员的讨论。第二节初步业务活动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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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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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2012.12.13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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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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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2012.4.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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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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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2012.6.1为明确外贸企业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出口退税申报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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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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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  2012.5.25现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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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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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12〕82号)的第三条“试点纳税人生产已公布扣除标准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等产品应按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其他纳入试点范围的产品原则上暂按成本法核定。如试点纳税人生产的产品能提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参照,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核定公告后,按投入产出法确定扣除标准。”废止,相关附件表格不再使用。特此公告。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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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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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财  政  部  2019年5月16日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第三条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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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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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 年12 月22 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本准则。第二条重大错报风险可能是错误导致的,也可能是舞弊导致的。除本准则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针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作了进一步规定。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不同规模或复杂程度的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其中:(一)政策,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实施控制而作出的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措施的规定;(二)程序,是指为执行政策而采取的行动。第五条内部控制体系,是指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执行和维护的体系,以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能够实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以及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目标。在本准则的框架下,内部控制体系包含五个相互关联的要素:(一)内部环境(控制环境);(二)风险评估;(三)内部监督;(四)信息与沟通(信息系统与沟通);(五)控制活动。第六条认定,是指管理层针对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作出的一系列明确或暗含的意思表达。注册会计师在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过程中,将管理层的认定用于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错报。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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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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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2011.12.1现将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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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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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2011.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现将收购烟叶给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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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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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发文机关:财政部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6.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财会〔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第三条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第六条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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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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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 年2 月20 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运用重要性概念,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以及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如何运用重要性概念。第三条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角度阐释重要性概念。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以不同的术语解释重要性,但通常而言,重要性概念可从下列方面进行理解:(一)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二)对重要性的判断是根据具体环境作出的,并受错报的金额或性质的影响,或受两者共同作用的影响;(三)判断某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重大,是在考虑财务报表使用者整体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基础上作出的。由于不同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可能差异很大,因此不考虑错报对个别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四条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重要性概念的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确定重要性提供了参考依据。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对重要性概念作出规定,本准则第三条为注册会计师确定重要性提供了参考依据。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的确定属于职业判断,受注册会计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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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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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财会〔2017〕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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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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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 年12 月22 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应对措施,制定本准则。第二章定义第二条实质性程序,是指用于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包括下列两类程序:(一)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细节测试;(二)实质性分析程序。第三条控制测试,是指用于评价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第三章目标第四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通过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四章要求第一节总体应对措施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第二节进一步审计程序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第七条在设计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一)针对每项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考虑评估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依据;(二)评估的风险越高,需要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上述第(一)项中所述的依据包括:(一)因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具体特征而导致的发生错报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即固有风险);(二)风险评估是否考虑了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即控制风险),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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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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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10.8.9现就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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