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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12.29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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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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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1997.12.29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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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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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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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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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号1995.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规定的,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不足抵扣的部分,予以办理退税。  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下列公式计算:  (一)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二)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出口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汇水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外销发票、其他有关账册等到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抵扣和退税手续。  四、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到企业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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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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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核查的通知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为适应我市商事制度改革需要,现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核查方式调整如下:我市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以及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时,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只进行案头审核,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工作在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调整时同步进行。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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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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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55号  1993.12.25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为使海关和税务部门正确执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二、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海关总署编写的《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对照使用手册》所列各项对照税目、税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海关、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与国内税收执行不一致的,先按该手册征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商议后再作决定。三、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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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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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2011.12.19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docx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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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8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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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2026.7.24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二、本公告所称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二)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并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本公告所称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本公告所称受托人是指按照信托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负责持有、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组织或个人。  三、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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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8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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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2016.7.24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等规定,现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装入离岸信托财产没有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税务部门为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二、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财产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的次月15日内,就财产装入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并且约定的受益人中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当在其取得离岸信托分配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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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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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2024.12.27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二、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三、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四、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证券机构、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便利度。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管服务事项,依照本公告规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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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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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2024.6.28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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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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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2024.4.17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五、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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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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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2023.8.21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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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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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2023.8.18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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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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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2023.8.21现就延续实施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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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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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2021.12.30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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