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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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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 政 部2019年5月9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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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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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对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进行单独测试并出具报告的其他鉴证业务。 第三条 不同的法律法规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差异很大。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所有法律法规,构成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法规框架。 某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有直接影响,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而有些法律法规需要管理层遵守,或规定了允许被审计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但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某些被审计单位属于高度管制的行业,如银行或化工企业等。而有些被审计单位仅受到通常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如安全生产和公平就业等。 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面临罚款、诉讼或其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后果。 第四条 在治理层的监督下,保证被审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包括遵守那些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管理层的责任。 第五条 本准则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也不能被期望发现所有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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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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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4.20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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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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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7.01.01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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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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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种治理结构和规模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并针对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的情形以及上市实体提出了特殊考虑。本准则并不规范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或所有者的沟通,除非他们同时履行治理职责。 第三条 本准则是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制定的,但对于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如果治理层对其他历史财务信息的编制负有监督责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考虑到有效的双向沟通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重要性,本准则为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沟通提供了一个基础框架,并明确了应当与其沟通的一些具体事项。 作为对本准则沟通要求的补充,本准则附录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需要沟通的补充事项作出了规定。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 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针对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通报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律法规、业务约定或其他规定可能要求沟通本准则或其他审计准则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本准则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条 本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的沟通。但是,有效的双向沟通十分重要,这有助于: (一)注册会计师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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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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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2016.8.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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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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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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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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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5.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将适用于我市部分行业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详见附件)进行公告。适用本公告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连续12个月申报期内累计6个月,农产品单耗数量低于本公告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15%以上(含本级数)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重新核定。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5月5日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一、植物油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名称单耗数量(吨)深圳南天油粕工业有限公司豆油大豆5.46豆粕大豆1.26卵磷脂大豆432.17 二、液体乳及乳制品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名称单耗数量(吨)绿雪生物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活菌奶鲜奶0.8727芦荟奶鲜奶0.4208鲜酪乳鲜奶1.0056调味乳鲜奶1.1236复原乳鲜奶1.13983.3G原味鲜酪乳鲜奶1.0452原态酪乳鲜奶1.0389深圳市时代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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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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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4年1月27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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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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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了解内部控制体系以及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的责任,本准则不对注册会计师在这 方面的责任提出额外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进一步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审计相关事项的责任。 第三条 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目的是设计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无论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还是在审计工作的其他阶段,注册会计师都有可能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本准则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哪些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条 本准则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内部控制事项。 第二章 定 义第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一)某项控制的设计、执行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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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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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2014.7.2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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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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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2014.5.14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的电信企业总机构2014年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与2014年第三季度合并为一个申报期汇总申报。特此公告。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名单.xls   2.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xls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月14日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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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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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2014.12.25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25日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和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深圳市生产企业。 第三条  生产企业同时从事多个业务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各个项目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销售比例确定各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第四条  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内容为用于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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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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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1.20 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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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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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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