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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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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023-9-3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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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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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编辑提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就本准则第十七条相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澄清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2月1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章 确认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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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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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 年 11 月 19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项目层面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项目合伙人与之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针对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为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 项目质量复核》的约束,是本准则的适用前提。 第五条 审计项目组在项目合伙人的领导下,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下,通过遵守本准则的要求,承担下列责任: (一)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传递或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的信息,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所要求的、适用于该审计项目的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 (二)考虑审计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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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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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年2月1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第三条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二)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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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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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额外要求。 第三条 在符合本准则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审计工作底稿能够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还可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二)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履行指导、监督与复核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 (四)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 (五)便于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其他类型的项目复核以及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监控活动; (六)便于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第二章 定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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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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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2009.9.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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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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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第一次备案时填写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   □ 按照实际成本分摊  □  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启用月份(税款所属期)变更分摊方式时填写原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变更后启用月份(税款所属期)变更后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变更原因 财务负责人(签章):              填报日期:  注: 1、请在所选定的分摊方式前打“∨”;2、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一经选择后,一年内不得变更;3、此表一式二份。    样本: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样本)纳税人识别号:4403000000XXX纳税人名称: XXXXXX有限公司第一次备案时填写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V 按照实际成本分摊  □  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启用月份(税款所属期)2005年1月1日变更分摊方式时填写原进项税额核算方式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变更后启用月份(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变更后进项税额核算方式按照实际成本分摊变更原因据实填写财务负责人(签章): 张2      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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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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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编辑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就本准则第十七条相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澄清说明。▶▶《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适用于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本准则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2月1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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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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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涉及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第四条 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册会计师关注的是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故意错报,包括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和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尽管注册会计师可能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甚至在极少数情况下识别出发生的舞弊,但注册会计师并不对舞弊是否已实际发生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对防止或发现舞弊负有主要责任。 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高度重视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是非常重要的。对舞弊进行防范可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进行遏制,即发现和惩罚舞弊行为,能够警示被审计单位人员不要实施舞弊。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需要管理层营造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并且这一文化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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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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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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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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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2019.12.31现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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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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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19.3.22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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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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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019.11.12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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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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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2019.9.19 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二、关于加计抵减(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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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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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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