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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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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楼继伟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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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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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206.1.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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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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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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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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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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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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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楼继伟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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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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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第二章 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第五条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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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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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1月30日附件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 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长期资产范围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增 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 税额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 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 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长期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 套设备、工具、器具等;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 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 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 通讯、燃气、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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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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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发布时间:2026-05-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事项名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条件】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设定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一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1份 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办理地点】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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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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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政部2014年3月13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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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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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披露包括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所要求的、明确允许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如实务惯例)作出的解释性或描述性信息。披露是财务报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通常包括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也可能在财务报表表内反映,或者通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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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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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  2025.8.22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二、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当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三、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确定。四、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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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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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2025.8.22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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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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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2025.8.11现将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本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服务,是指快递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的业务活动。投递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将快件按约定方式投交到约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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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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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财会〔2006〕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2月1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已出租的建筑物。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第六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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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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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管理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 第四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管理层,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 第三章 目 标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后,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 (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 (二)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 要 求第一节 审计的前提条件第六条 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 (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管理层的责任包括: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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