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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26年版)【政策1】《车船税法》的规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
  • 企业获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税收政策项目内容优惠政策文件号一、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2、在中国境...
  • 问: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
  • 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答:财税〔2016〕6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
  • 契税优惠政策(2026年版)【政策1】《契税法》优惠条款: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汇总(2026年版)【政策1】《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12.29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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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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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  2024.6.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跨境电商是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积极运用新技术、适应新趋势、培育新动能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与海外仓等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协同联动,能够减少中间环节、直达消费者,有利于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有利于打造国际经济合作新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为拓展跨境电商出口,优化海外仓布局,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一)大力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指导地方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培育“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模式发展标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聚焦本地产业,建设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与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带“线上专区”。支持依法合规引入数字人等新技术,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带动更多优势产品出口。鼓励地方立足特色优势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二)提升服务跨境电商企业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本地贸易规模大、带动效应好的跨境电商企业“一企一策”提升“一对一”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技术等企业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壮大一批科技领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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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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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8号2024.6.27上海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相关要求,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政策仅适用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2.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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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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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2024.4.8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三、其他有关事项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pdf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4年4月8日附件边民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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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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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2024.4.3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合作区与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实施备案管理。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货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作区内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经“一线”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商品范围见附件1。(二)除上述第一款情形外,合作区内主体进口的货物予以保税。(三)免税进口本条第一款货物,进口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拱北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免税资格的,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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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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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2021.6.22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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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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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和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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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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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  1999.03.0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转让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1999]17号)文收悉。对来文请示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中“总面积”的含义,现答复如下:根据土地增值税立法精神,《细则》第九条的“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按《细则》第七条规定,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因此,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即: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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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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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 【2005】521 2005-11-9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一月九日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土地增值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所在辖区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在税款所属期次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经税务约谈的纳税人自查后自行补报的,按预缴申报程序办理。被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由所在地稽查局按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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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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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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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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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2004.8.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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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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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2007.3.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务院2006年11月1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我国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已经在我国设立的分行可以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过程中,原外国银行分行的债权、债务将由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承。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中有关税收处理问题,应以改制前后的营业活动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为原则,现就具体税收处理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增值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转移问题。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07号)规定的原则,其各项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进行转让。  (二)亏损弥补问题。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发生的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可以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中延续弥补,弥补年限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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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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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2023.12.17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一、关于暂时出境修理(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2.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二)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事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三)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仅限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运营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不得进行转让或移作他用。转让上述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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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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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2023.8.17继续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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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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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2023.3.26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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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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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2020.1.2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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