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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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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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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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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注释】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条款失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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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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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2016.3.31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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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2016年第7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下统称试点纳税人)领取的国税发票,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试点纳税人领用的除印有本单位名称以外的地税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结存的发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结存的发票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深圳地税局有奖发票(微信红包、刮刮奖)的抽奖兑奖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保留3个月过渡时间,过渡期间仍然可以正常抽奖、兑奖,2016年8月1日起不再抽奖和兑奖。二、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征收。试点纳税人申报缴款后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享受相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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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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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2018.4.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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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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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2018.4.20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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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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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2017.12.2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7年12月29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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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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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2015.8.19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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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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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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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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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核查的通知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为适应我市商事制度改革需要,现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核查方式调整如下:我市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以及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时,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只进行案头审核,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工作在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调整时同步进行。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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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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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2011.12.19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docx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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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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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形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答:【政策一】《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政策二】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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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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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206.1.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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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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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pdf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1月30日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长期资产范围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条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第三条长期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第二章长期资产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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