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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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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广告业包括广告发布和广告代理业)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第八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九条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第十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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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016-3-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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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2022.5.11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2010.11.9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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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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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部长 金人庆局长 谢旭人2007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第七条 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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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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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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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2018-12-29(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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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部长 金人庆局长 谢旭人2007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第七条 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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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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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已经2026年5月9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第三条 矿产资源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矿产资源目录包括矿产资源矿种和分类。第四条 国家加大对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基础性地质调查,提升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质效。第五条 国家完善财政、金融、土地、生态环境、产业、进出口等方面政策措施,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确定和调整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应当统筹考虑下列因素,对相关矿产资源开展评估:(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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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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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11.8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矿业权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等形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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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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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6〕25号  6026.6.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外的矿种,起始价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矿种目录》所列矿种的起始价,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协议出让《矿种目录》所列矿种矿业权时,对属于国家出资勘查(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按照国家出资管理)且非油气矿产已完成普查工作、油气矿产已完成圈闭预探工作的,成交价按照矿业权评估值确定,评估值不包含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协议出让的成交价,按现行规定执行。三、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违约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加收的违约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矿业权出让收益违约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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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请遵照执行。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同时废止。附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pdf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2023年3月24日 附件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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