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财税法规 Solutions
Solutions 财税法规
31
2026 - 07 - 19
点击次数: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  2014.1.19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经商财政部、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横琴、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9日 横琴、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销往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由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或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内购买企业是指,依法在区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并购买区外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是指,依法在区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并购买区外水、蒸汽、电力、燃气的企业。   第四条&#...
32
2026 - 07 - 19
点击次数: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6号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8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第三条 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4〕62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
33
2026 - 07 - 19
点击次数: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014.2.8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附件: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xls  2.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xls  3.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xls   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xls   5.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xls   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xls   7.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xls   8.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xls   9.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docx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8日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
34
2026 - 07 - 19
点击次数: 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2014.12.25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25日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和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深圳市生产企业。 第三条  生产企业同时从事多个业务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各个项目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销售比例确定各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第四条  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内容为用于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
35
2026 - 07 - 19
点击次数: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2013.12.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36
2026 - 07 - 19
点击次数: 1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2013.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本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
37
2026 - 07 - 19
点击次数: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013.3.13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
38
2026 - 07 - 19
点击次数: 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83号  2012.12.24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积极鼓励企业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统筹兼顾对外开放和国内发展,促进先进技术引进和企业自主创新,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收集、整理各地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2008年目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2008年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以下简称《2012年目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变化,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部分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调整后形成的《2012年目录》详见附件。   二、《2012年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为保证老项...
39
2026 - 07 - 19
点击次数: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
40
2026 - 07 - 19
点击次数: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  2012.5.25现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41
2026 - 07 - 19
点击次数: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6.27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
42
2026 - 07 - 19
点击次数: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  2010.3.29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经商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陆地指定口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边境口岸。名单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室韦、黑山头、满洲里、阿日哈沙特、额布都格、二连、珠恩嘎达布其、满都拉、甘其毛道、策克。   辽宁省:丹东、太平湾。   吉林省:集安、临江、长白、古城里、南坪、三合、开三屯、图们、沙坨子、圈河、珲春、老虎哨。   黑龙江...
43
2026 - 07 - 19
点击次数: 1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2010.7.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见《暂行规定》,逾期不予受...
44
2026 - 07 - 19
点击次数: 1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  2009.7.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
45
2026 - 07 - 19
点击次数: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2009.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docx 二〇〇 九年一月八日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 ...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