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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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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2023.8.17继续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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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023.3.26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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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关税〔2022〕62号深圳海关各隶属海关单位、总关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和深圳市先行示范区建设,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3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下称“税务6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下称“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下称“深圳税务局”)决定对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实施协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协同管理的内容及适用情形本通告所称“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下称“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是指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对企业关联进口货物的价格进行联合评估,协商一致后与企业联合签署《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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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2022.10.25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二、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三、关于适用税率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四、关于计税价格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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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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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  2022.2.14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商品分类,包括: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具体范围见附件。二、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2年02月14日附件 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税则号列商品名称195082100过山车295082200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395082300碰碰车495082400运动模拟器和移动剧场55 95082500水上乘骑游乐设施6950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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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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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2021.3.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三)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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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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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  2021.3.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以下称《通知》),现将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及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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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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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2010.7.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见《暂行规定》,逾期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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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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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1.20现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五、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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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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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2015.12.23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附件: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23日附件: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规范对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一)国务院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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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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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2015.12.17为规范统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7日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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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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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  2015.4.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现将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三、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原油和铁矿石,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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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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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1.7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国外贸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附件1: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doc 附件2: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doc 附件3: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doc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13日出口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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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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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14〕219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各业务处室: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有关要求,深圳市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管理由我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现将《深圳市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11月11日 深圳市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一、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一)认定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管理科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并提供以下资料(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5.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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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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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80号 2014.3.13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精神,现就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第二条的标准选择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报中国人民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   三、中国人民银行将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名单发送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布当地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将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名单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调当地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更新需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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