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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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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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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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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印花税的税目和税率表(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税率  凭证类别  凭证具体种类合同简称1‰(千分之一)租赁合同租金的千分之一租/储二保仓储合同仓储费的千分之一保管合同保管费的千分之一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的千分之一0.3‰(万分之三)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其他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无形资产转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0.5‰(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0.05‰(万分之零点五)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融借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租金总额计税0.25‰(万分之二点五)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帐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额,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资金账簿1‰(千分之一)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证券交易概念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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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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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 2025.3.24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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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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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 2024.2.6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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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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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2024.8.27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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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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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3.8.2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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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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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2023.9.22为继续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将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本公告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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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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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2023.8.27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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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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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2022.6.27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公告如下:一、继续执行本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二、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废止。相关政策废止后,符合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三、本公告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2.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3.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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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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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022.6.12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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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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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现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问题公告如下: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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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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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21年印花税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3号 2021.6.28现将2021年印花税票发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税票图案内容2021年印花税票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为题材,一套9枚,各枚面值及图名分别为:1角(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红色税收开天地)、2角(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边区税制固政权)、5角(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财源筑基迎解放)、1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税政统一启新篇)、2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利税改革添活力)、5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分税改革助转型)、10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和谐税收促发展)、50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宏图绘就新时代)和100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砥砺奋进新征程)。印花税票图案左上角有镂空篆体“税”字。各枚印花税票底边左侧印有“中国印花税票”和“2021”字样,中部印有图名,右侧印有面值和按票面金额大小排列的顺序号(9-X)。二、税票规格2021年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50mm×38mm,齿孔度数为13×12.5。20枚1张,每张尺寸280mm×180mm,左右两侧出孔到边。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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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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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  2019.9.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管理企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全面推开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二、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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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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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2018.9.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现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受托投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二、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养老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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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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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2018.9.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发生的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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