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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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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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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  2008.3.25【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办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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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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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  2008.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下列退税政策:   一、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此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三、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实质性加工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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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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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  2008.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国家烟草行业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烟出口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经营模式,为规范新经营模式下的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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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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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2009.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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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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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2009-10-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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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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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  2009.7.2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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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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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2009年1月20日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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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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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2009.1.22 【注释】条款失效,废止第三条第六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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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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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2016.5.6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docx        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6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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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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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  2007.4.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底,根据前期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的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对试点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同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为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945号文件的规定,审核、审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免抵退税申请,确保相关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无误,并密切关注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特点和变化。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免抵退税试点政策的贯彻落实,做到工作针对性强、管理有效、措施到位。三、做好总结上报工作。要搞好总结,及时发现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请各地于2007年7月10日和2008年1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和一年的试点情况、工作建议和《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见附件)电子文档上传到税务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内。附件:列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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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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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  2007.3.22 【注释】条款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咨询,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此条款中,“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本文发布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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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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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  2007.8.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扩大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试点工作,并实行与苏州工业园区物流中心相同的税收政策。现就扩大试点期间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物流中心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三、上述政策规定的具体税收管理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  四、对此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从2007年8月1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对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五、在扩大试点期间,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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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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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 2007.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4.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5.填表说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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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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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34号  2007.3.20海关总署: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docx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税 目商品名称41.01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马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4101.2011经退鞣处理的,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10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4101.2019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10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4101.2020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10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4101.5011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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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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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三、各地应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监控机制,确保及时足额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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