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法律规定探讨
一、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法律定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名义股东是指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而实际股东则是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人。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为了追求真实,实现权利义务平衡,应当采用实质主义规则。
二、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法律关系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如无《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2.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区别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区别在于,名义股东只是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不享有实际分得利润的权利。具体来说: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2.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