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汇率变动损益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政策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政策2】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释】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外币货币性资产、负债按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汇兑收益则相反,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区分“已实现”和“未实现”
1、已实现的汇兑损失:比如实际结汇时产生的汇率差,计入财务费用,这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2、未实现的汇兑损失:比如期末按汇率折算产生的账面浮动损失,如果只是会计上的公允价值变动,税务上通常认为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可能需要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