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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留存什么证据材料?

上市日期: 2026-08-23

问: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留存什么证据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留存上述证据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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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留存什么证据材料?
  • 问: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留存什么证据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留存上述证据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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