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金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证据材料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企业现金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