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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货物、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上市日期: 2025-12-15

问:企业购进货物、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依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依据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专项辅导
企业购进货物、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 问:企业购进货物、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依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依据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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