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产品名称:

企业发生的损失,应按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计算?

上市日期: 2025-12-15

问:企业发生的损失,应按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计算

答:根据2007国务院令第51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1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专项辅导
企业发生的损失,应按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计算?
  • 问:企业发生的损失,应按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计算

    答:根据2007国务院令第51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1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 所在地:
  • 精通行业:
  • 擅长领域:
  • 评定星级:
  • 参考费用:
    0
    元/天
  • 关注人气:
    0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