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出租非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因此,个人持有非住房无论是否将房产用于出租,均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个人持有非住房,如何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深圳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五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目前,具体纳税等级范围仍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26年的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