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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扣除标准

上市日期: 2025-12-17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扣除标准

问: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问: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时间?

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问:夫妻双方无房,且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别单独租房居住是否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问: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未在房管所备案,是否满足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答:目前未有相关政策规定房租合同或协议需要备案。纳税人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即可。

问: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哪些信息?

答: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问:纳税人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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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问: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时间?

    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问:夫妻双方无房,且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别单独租房居住是否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问: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未在房管所备案,是否满足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答:目前未有相关政策规定房租合同或协议需要备案。纳税人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即可。

    问: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哪些信息?

    答: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问:纳税人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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