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关于各项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间(2026年版)
项目 | 收入确认原则 | 文件依据 |
一、销售收入确认 | 国税函〔2008〕875号 |
总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六)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七)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八)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 | 国税函〔2008〕875号 |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
1、已完工作的测量; |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
三、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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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
注: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
2、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
注: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国税函〔2010〕79号 |
3、债务重组收入: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国税函〔2010〕79号 |
4、股权转让所得: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国税函〔2010〕79号 |
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
6、跨年度收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
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
8、国债利息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
9、国债转让收入: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
10、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
四、视同销售形为(注意区别增值税政策) |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
2、用于交际应酬; |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
4、用于股息分配; |
5、用于对外捐赠; |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三)企业发生上述视同销售情形时,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
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的确认
税种 | 具体情形 | 视同销售收入 | 视同销售成本 |
企业所得税 | 自制的资产 | 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 实际生产成本 |
外购的资产 | 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 实际采购成本 |
增值税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依据文件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三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十六条 |
【政策1】《增值税法》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政策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