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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对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上市日期: 2025-12-12

创投企业对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项目

优惠政策

依据文件

一、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


1.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税发﹝2009﹞8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有限合伙制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法人合伙人税收优惠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201510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税﹝2015﹞116号(2015101日起)

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

财税﹝2018﹞55号

1.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税﹝2018﹞5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 合伙创投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8﹞55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4.阶段性政策:自202211日至20271231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注释】新发生的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也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1日公告

三、个人合伙人个税政策

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2. 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单一投资基金备案登记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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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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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文件

    一、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


    1.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税发﹝2009﹞8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有限合伙制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法人合伙人税收优惠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201510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税﹝2015﹞116号(2015101日起)

    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

    财税﹝2018﹞55号

    1.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税﹝2018﹞5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 合伙创投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8﹞55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4.阶段性政策:自202211日至20271231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注释】新发生的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也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1日公告

    三、个人合伙人个税政策

    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2. 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单一投资基金备案登记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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