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
答: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一种方式: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方式: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